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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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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公告2008年第3号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的公告

  为全面推进水利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水利部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水利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以及截至2007年底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一、水利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51件,含水利部参与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

  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0号发布)

  2、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正)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4、全民所有制水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4年4月14日水利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水人劳〔1994〕166号发布)

  5、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1994年6月9日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

  6、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

  7、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7日水利部水移〔1994〕468号发布)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9、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

  1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

  1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经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

  12、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

  13、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1995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5〕485号发布,1997年12月23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25号修正)

  14、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正)

  15、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29日水利部令第6号发布)

  16、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

  17、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发布)

  18、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

  19、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

  20、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

  2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令第9号发布)

  2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发布)

  23、珠江河口管理办法(1999年9月24日水利部令第10号发布)

  24、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10月18日水利部水政法〔1999〕552号发布)

  25、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1999年12月7日水利部令第11号发布)

  26、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0年1月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2号发布)

  27、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2000年1月31日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

  28、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2004年10月21日水利部令第20号修正)

  2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

  3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

  3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10月14日水利部令第16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

  3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第17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

  33、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发布)

  3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发布)

  35、黄河河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1号发布)

  36、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水利部令第22号发布)

  37、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3号发布)

  38、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

  39、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2006年5月24日水利部令第27号发布)

  4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

  4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

  4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

  4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1月29日水利部令第31号发布)

  44、水量分配暂行办法(2007年12月5日水利部令第32号发布)

  4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89〕环管字201号发布)

  4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7月5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发布)

  4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3月8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30号发布)

  4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

  49、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7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第4号发布)

  5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6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11号发布)

  5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发布)

  二、截至2007年底已经废止、失效的规章和部分文件目录(32件)

  1、水利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1989年4月3日水利部〔89〕水建1号发布,已经1997年8月25日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发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废止)

  2、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管理规定(试行)(1989年4月29日水利部〔89〕水建7号发布,已经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废止)

  3、水政监察组织暨工作章程(试行)(1990年8月15日 水利部令第1号发布, 已经2000年5月15日水利部令第13号发布的《水政监察工作章程》废止)

  4、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令第2号发布,已经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废止)

  5、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0年8月15日水利部令第3号发布,已经1997年12月26日水利部令第8号发布的《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废止)

  6、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1990年11月12日水利部水建〔1990〕9号发布,已经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废止)

  7、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12日水利部水建〔1990〕9号发布,已经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废止)

  8、关于征收农村水电供电地区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1991年12月2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1〕70号发布,规定适用期至1999年底,已经失效)

  9、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利部水移〔1992 〕3号发布,已经2003年3月24日水利部水移〔2003〕113号发布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废止)

  10、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14日水利部水文〔1992〕4号发布,已经2003年2月21日水利部令17号发布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1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1992年5月14日水利部水建〔1992〕15号发布,已经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废止)

  12、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1994年12月7日水利部水规计〔1994〕544号发布,已经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的《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废止)

  13、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2月19日〔94〕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第345号发布,已经1999年5月25日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1999〕238号发布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废止)

  14、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1995年3月20日水利部水管〔1995〕86号发布,已经2003年6月24日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号发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废止

  1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发布,1998年2月9日水利部水政资〔1998〕5号修正,已经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14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废止)

  16、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1995年6月9日水利部水保〔1995〕155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17、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资金管理办法 (1996年4月4日财政部、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财农字〔1996〕51号发布,水利部执行的相关内容已经水利部水国科〔2006〕542号发布的《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18、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已经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废止)

  19、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已经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废止)

  2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1996年8月23日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发布,已经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废止)

  21、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1997年2月12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45号发布,已经2004年9月15日水利部水政法〔2004〕398号发布的《水政监察证件管理办法》废止)

  22、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1997年8月31日水利部水管〔1997〕349号发布,已经2004年5月8日水利部水综合〔2004〕143号发布的《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废止)

  2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单位考核办法(1997年10月30日水利部水保〔1997〕410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2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1998年7月8日 水利部水建〔1998〕275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2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1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8〕481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水建管〔2005〕304号发布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定》废止)

  26、库区建设基金项目管理办法(1999年3月19日水利部水移〔1999〕133号发布,已经2003年3月24日水利部水移〔2003〕113号发布的《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废止)

  27.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6月24日水利部水规计〔1999〕333号发布,已经2006年2月1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6〕47号发布的《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废止)

  28、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7月4日水利部水规计〔1999〕353号发布,已经2004年3月4日水利部水规计〔2004〕29号《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的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29、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0月29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590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30、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已经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废止)

  3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已经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废止)

  32、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1999年11月9日水利部水建〔1999〕637号发布,已经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5号发布的《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二00八年三月一十九日

福州市民办全日制学校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民办全日制学校条例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6日福建省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发展教育事业,鼓励和规范民办全日制学校办学活动,保障学校举办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境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自筹办学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全日制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简称民办学校)。
举办全日制大中专民办学校和境外组织、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学,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举办民办学校应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第四条 民办学校自依法批准之日起,具有事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民办学校依法享有确定办学规模、办学形式、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聘任教师、职工、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设立民办学校,必须具备《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必须有独立的办学人员、资金和场所。
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必须具有与办学类别、办学规模和学校教学要求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民办学校教学场所,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教学标准;租赁校舍的,其租赁关系应当稳定、可靠,租赁时间不低于学制年限。
本条例颁行前举办的民办学校未达到以上要求的,应在一定期限内达到。具体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第六条 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必须先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筹办,并提供有关办学条件的证明、资料;经批准筹办并完成筹办工作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给办学许可证。
民办学校筹办、设立,实行分级批准制度:
(一)筹办、设立小学、幼儿园,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筹办、设立普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职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以及具有特殊性质的学校,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筹办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受理设立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订立学校章程,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保障和监督章程的执行。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应当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或简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民办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鼓励民办学校进行专长教育,体现办学特色。
第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必修课应当使用省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审定的教材。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学生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不得把本校招收的学生转移到其他学校就学从中牟利。
第十一条 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收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中学、职业中学、小学的学费、杂费,幼儿园的管理费、杂支费、保教费,由民办学校在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最高限额内自主确定,报教育、物价行政部门备案。以上费用按学期计收。
(二)代办费,按照教育、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
(三)其他教育费用,报教育、财政、物价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
民办学校收取的其他教育费用,必须用于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工资、奖金分配和非本校教育投资,其开支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管理。
上述各项收费应向缴费者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会计帐册,并按年度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民办学校的财务收支应做年度审计,其审计报告应报送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自建教学用房的,其用地和建设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待遇。
民办学校租赁教学场所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保障其合法使用权。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民办学校捐资助学。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学生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由学校颁发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民办学校学生在升学、转学、就业以及政治、学业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
第十六条 民办学校专职教师、管理人员在学校工作期间,根据教师人才流动的有关规定,连续计算教龄和工龄;专职教师在评聘职务、进修和政治、教学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师、管理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非法征用民办学校财产。
民办学校有权拒绝非法定检查,有权拒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保障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及时查处扰乱学校治安秩序,破坏校舍和场地,危害教师、学生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维护民办学校学生、教师、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依照《教育法》等有关法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民办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有权与学校就教育费用、教学质量和要求等事项签订就学合同,有权了解学生的学业情况。
民办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教师或职工与举办者发生办学纠纷,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变更名称、校址、类别、隶属关系、层次、专业,更换法定代表人或校长,合并或依章程规定终止,应当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因故终止,应当在终止前六个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和终止方案。批准终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举办者和教师、学生或监护人代表组成清算组织,对在学学生进行就学安置,对学校财产进行清理。
学校财产的清偿顺序由清算组织依法协商确定。学生就学安置费用优先于其他债务的清偿;所欠教师、职工的工资和保险费用,应退还学生的费用,优先于举办者出资的清偿。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办学成绩显著的,各级人民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市、县(市)财政部门每年拨出专项经费,由教育行政部门用于管理和奖励民办学校。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管理不善或办学质量低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民办学校举办者或管理人员违反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条例,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福州市教育委员会负责应用解释。
福州市教育委员会可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29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三、本通知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四、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同时,将企业股票增值权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实施方案等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或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在做好个人所得税扣缴工作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员工行权等涉税信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