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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03 03:24: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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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金昌市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九年八月五日



            金昌市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充分发挥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的作用,促进我市与外地的联系、交流、合作和共同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地驻金办事机构,是指本市以外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本市设立的非经营性办事处、联络处、工作处、代表处。
  第四条  市经济技术协作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全市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国土、房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技术协作机构在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外地驻金办事机构进行信息交流;
  (二)宣传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相关规章;
  (三)发放相关文件资料;
  (四)提供协调服务;
  (五)办理外地驻金办事机构派出单位委托的相关事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管理、服务职责。
  第六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七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向市经济技术协作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办事机构派出单位的书面申请公函,包括拟设立驻金办事机构的名称、职责任务、业务范围、隶属关系、人员编制等,企事业单位还应出具派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书》;
  (二)由派出单位出具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公地址和固定办公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正本复印件);
  (四)办事机构联系方式。
  第八条  市经济技术协作机构在办理外地驻金办事机构备案登记时,应当对相关事项准确记载,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外地驻金办事机构发放《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登记证》。
  第九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本市的各项规定,接受本市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的正常合法活动。
  第十一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应当发挥派出单位和本市的联络、协调和服务作用,做好下列相关工作:
  (一)做好两地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领域交流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积极为两地招商引资牵线搭桥,搞好服务;
  (二)收集、传递、交流各地政务、经济等综合信息,搞好专题调研,为相关决策提供服务;
  (三)做好派出地政府、主管部门和派出单位组团来访的联系协调、接待服务工作;
  (四)做好派出地区、主管部门与其他驻金单位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配合两地政府处理涉及社会稳定和两地关系的突发性事件;
  (五)完成派出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后需变更名称、办公地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的,由派出单位出具公函说明理由,并到市经济技术协作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遗失《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登记证》的,应当登报声明,之后按相关规定申请补领。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登记证》不得仿造、涂改、出借、转让和买卖。
  第十四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在本市办理购房产权证、办理代码证书、开立银行账户、机动车上户换牌、子女入托就学等事项,应当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可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申请我市常住户口,非常住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十六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其招用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无法与在本市招用的职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由本市劳动事务代理机构或劳务派遣组织与其招用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七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需要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外地驻金办事机构撤销时,应当在撤销前持单位信函到市经济技术协作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并将《外地驻金办事机构登记证》正副本、相关文件和印章交回市经济技术协作机构。
  第十九条  境外政府、公司、其他组织设立的驻金办事机构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铁路运输主要分界口红旗竞赛评比奖励办法

铁道部


铁路运输主要分界口红旗竞赛评比奖励办法
1995年4月20日,铁道部

第一条 为确保分界口畅通,鼓励分界口双方加强协作,争创先进,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运输生产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赛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德州、符离集、虞城县、安阳、蒲圻、陶赖昭、山海关、古店、醴陵、冷水滩、麻尾、上西坝、达县、天水、牙屯堡十五个分界口。
第三条 考核标准。以部下达的月度技术计划交接列数和排空敞车数为主要考核标准,并参考其它因素进行考核。
第四条 奖励办法。按月考核,完成月度技术计划交接列数和排空敞车任务的分界口,评为当月红旗分界口。
德州、符离集、虞城县、安阳、蒲圻、上西坝、达县、冷水滩、天水九个分界口每连续3个月评为“红旗分界口”,奖励相邻两局各2万元;其它分界口评为“红旗分界口”,当月奖励相邻两局奖金各2万元。
一年内有6个月及以上被评为“红旗分界口”的分界口,评为年度“红旗分界口”,由部授予奖旗(匾)1面,另奖励相邻两局和5万元。
第五条 清算办法。由部运输局按月评比,并起草电报,会签劳动工资、财务局,经主管运输的部领导审批后,予以公布。奖金由部拨付。
第六条 实施要求。
1.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措施,保证“红旗分界口”竞赛活动的顺利开展。对不服从集中统一指挥,扯皮推诿,人为影响列车交接的,取消该分界口当月评比资格。
2.所获奖金,用以奖励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铁路分局(广铁集团各铁路总公司)和分界站与列车交接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做到专款专用。有关铁路局要据此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部运输局、劳动工资司核备。
第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交通行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29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及双重领导各单位:
现将《交通行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请及时报部。

交通行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交通行业各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法》和审计署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行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交通企事业单位为了贯彻经营方针和决策,实现经营目标,维护财产物资完整,保证财务收支合法、会计信息真实,以及提高经济效益而形成的一种自我协调、制约和检查的控制系统。
交通行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是指对交通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确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严密,是否有效执行。并据以判断经济信息的可信赖程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行业各单位审计部门开展的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可在单位年度审计计划中单独立项安排,也可结合其他审计项目进行。评审结果,可作为确定其他专项审计内容、范围、程度等的重要依据。

二、评审原则
第四条 交通行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基本原则: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相互牵制原则,包括单位的上下之间、部门之间、不同工作岗位之间在经办各项经济业务中是否相互制约,帐、钱、物是否实行分管制度,凭证处理、传递程序是否严格,稽核制度是否健全等。
2.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岗位责任原则,是否按照经济业务的性质,设立各个职能部门和部门中的各项具体工作岗位,是否赋予其相应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权限,并按照职责范围建立岗位责任制,处理各项业务。
3.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相互协调的原则,在单位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各部门、各岗位、各环节是否相互协调一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承上启下,环环扣紧,使各项业务工作保持连续性、秩序性和有效性。
4.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系统网络原则,单位内部的各项控制要素是否明确,控制点是否齐全,是否从业务起点至终结,做到点点相连、环环相扣、彼此沟通,构成一个健全完善的系统网络,对各项经济活动发挥自我制约作用。

三、评审内容
第五条 交通行业内部控制制度按范围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第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目和会计报表正确性、系统性的控制;财务收支合法性、合规性的控制;财产物资安全性、完整性的控制;会计业务处理程序标准化、规范化的控制等。
第七条 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主要包括:计划管理工作的控制;生产管理工作的控制;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的控制;物资管理工作的控制;设备管理工作的控制;质量管理工作的控制;基础管理工作的控制及其他经营管理工作的控制等。
第八条 交通行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重点:
1.收入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主要包括收入款项的存储、结算和解缴以及票据的印制、保管、领发、使用和销号控制;运输、装卸等收入的归集、确认、应收帐款的结算和清收控制;规费征收的范围、标准和解缴的控制;工程价款的结算及概算调整的控制。
2.费用成本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主要包括工资的计算、发放、分配和工资总额的控制;燃、材料和修理用备品配件消耗定额的制定,执行和成本计算的控制;折旧的计提、待摊费用的摊销、预提费用的提取与支付的控制;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预算的编制、审批、报销的控制。
3.财产物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主要包括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维护修理、租赁转让、盘点盈亏、报废清理的控制;材料采购计划、验收保管、发料退料的控制;在产品计价和产成品等完工入库、计价和销售控制。
4.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主要包括资金筹集、拨付、投出、收回的授权、核准和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的登记、清点、核对的控制。
5.基本建设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审批、初步设计、资金供应、工程支出、概算调整、价款结算和决算编审等控制。

四、评审程序
第九条 交通行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程序一般分为五个工作步骤
1.调查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组织机构设置、权责范围,有关制度规定,主要业务活动的处理程序和手续,以及在业务处理过程中设置的控制环节和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弄清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运转的环境、控制点和控制措施,为判断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提供依据。
2.研究被审计单位应具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制定制度的依据,确定评审其内部控制制度的标准。
3.评审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将内部控制制度标准与内部控制制度现状进行对比,分析现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存在的问题。
4.评审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符合性,确定其可信赖程度,检验有关部门在实际业务活动中是否认真执行了控制制度,是否发挥了它的应有作用,并加以评价。
5.经过评审,审计人员应写出综合评审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情况;评审的时间、范围、内容、主要工作过程及采用的评审方法;评价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评审结论和建议。

五、评审方法
第十条 交通行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测试可采用文字描述法、流程图法、调查表法。
1.文字描述法是根据审计项目确定的审计目标和内容,通过审阅有关的制度、规章、办法和文件以及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检查了解存在的与审计目标相关的各个控制点及其具有的控制措施,用文字报告的形式表述其组成控制制度的内容;再衡量判断各控制点是否完整,以确定其健全性。
2.流程图法是通过审阅单位的管理制度和有关文件,识别存在的控制点以后,依照实施审计的该系统的业务过程,按各个控制点在其中发挥控制作用的先后顺序及其相互关系,绘制成控制制度的流程图,再进行判断比较,以确定其健全性。
3.调查表法是审计人员根据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控制特点及其主要问题,预先编制一套标准格式的调查表,由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回答填写并经审核,藉以检查某项控制措施是否存在,并以此作为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的依据。
第十一条 交通行业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性测试可采用证据检查、重复检查以及实地观察等方法。
1.证据检查是通过对会计凭证、通知单、报告、申请书、批准书及其他能反映控制措施的文件进行检查,以获得规定的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的证据。
2.重复检查是由审计人员部分或全部重复由被审计单位的业务人员所采用的同样的工作程序,以确认这一程序能否发挥作用,所有控制措施是否得到切实遵循。
3.实地观察是审计人员到工作现场观察某些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以检查有关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执行。
第十二条 在健全性评价和符合性测试的基础上,审计人员必须对内部控制制度作出综合性评价,并就是否依靠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依靠该制度作出判断,为科学地确定实质性测试的重点、范围和方法提供可靠的依据。
1.汇集整理健全性评价和符合性测试的有关资料。通过汇集整理有关资料,使控制缺陷归集到与其相关的控制目标和控制点上,便于审计人员对控制缺陷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有利于提高综合评价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分析控制缺陷对各项业务系统内部控制制度的影响。主要分析各项具体控制措施方面存在的缺陷对相应的控制点的影响,以准确地确定在某种控制缺陷存在的条件下,控制点的控制功能发挥作用的情况;分析控制点方面存在的缺陷在业务处理系统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影响,以确定某个控制点是否有效,相应的控制目标是否能够实现,进而判断该项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可靠性。主要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可靠性的范围和可靠程度,并通过评价以确定在哪些方面、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依靠内部控制制度。

六、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驻交通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交通行业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