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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0 13:50: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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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休育总局


关于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管理办法

(体竞字〔2001〕43号2001年2月26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体育项目不断发展扩大的趋势,加强对体育项目设立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是指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大项及小项;单项世界锦标赛比赛项目的大项及小项;洲际比赛项目的大项及小项;在我国群众中普及的项目和民族传统性项目。体育项目的设立包括男子项目、女子项目和男女混合项目。
第三条 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要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考虑到群众喜爱和普及程度,又要考虑到参加国际比赛为国争光的需要。
第四条 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已开展3年以上;
(二)从国际上引进到我国的体育项目,必须有该项目单项国际(亚洲)体育组织,有统一的名称并设有正式的国际和洲际比赛;
(三)有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四)拥有运动员和教练员队伍以及精通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管理人员和裁判员队伍;
(五)有能力自筹经费举办比赛;
(六)必须是健康、文明不含迷信色彩和有悖人道的成份。
第五条 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一)各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起草书面申请报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申报报告的内容应当依照
第三条 中的六项条 件逐条 写明o
(二)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核后报总局领导批准。
(三)总局领导批准后,由竞技体育司行文批复该项目管理中心(或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并向全国通告新设立的体育项目o
第六条 未经批准列为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不得冠以"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的名称,不得授予运动员、裁判员运动技术等级称号。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严厉打击棉花经营中掺杂使假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严厉打击棉花经营中掺杂使假违法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少数单位和个人乘棉花供求矛盾突出之机,为牟取暴利,在棉花购销经营中,蓄意往棉花包里掺入大量杂物;有的棉花加工企业,在皮棉处理过程中直接把杂物混入加工好的棉花包中,致使棉花根本无法使用。上述违法行为,扰乱了棉花市场的正常秩序,给国家和
纺织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已经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为确保今年国家棉花收购计划的顺利完成,维护棉花购销活动的正常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棉花市场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棉花经营中的掺杂使假行为。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决取缔棉花黑市交易,非棉花经营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棉花。在未完成国家计划调拨任务的情况下,禁止棉花经营单位擅自计划外高价出售棉花,违者,按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二、坚决打击掺杂使假行为,重点加强对棉花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棉花掺杂使假行为,应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将当事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积极开展对棉花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工作,使之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和质量意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要帮助企业强化合同意识,做到认真签订和履行棉花购销合同,防止出现掺杂使假行为,避免经济损失。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棉花掺杂使假大要案件,要及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办案件中遇有阻力的,要随时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汇报。对已经结案的典型案件,可在近期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以震慑违法分子。



1994年7月30日
“公捕大会”有无法律依据

  2001年8月3日,北京某报载文质疑“公开宣布逮捕”。文中说,组织召开“公开宣布逮捕大会”的动机是好的,意在营造强大社会舆论,以震慑犯罪,同时教育广大群众。但动机善良并不等于一定无可指责。文章认为,如果一个人先在公捕大会上被宣布公开逮捕,此后又被法院判决无罪,这种“公捕”就已经对该人的名誉权造成了实际上的消极影响。

  面对媒体质疑,法律界人士意见不一。

  北京西城区公安分局李砚春认为,一个人在一个地区恶贯满盈,民愤很大。在这个地方将其公开逮捕,对当地百姓是一种宽慰,也是一个交待。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认为,“公捕大会”对调动公民同犯罪做斗争来说,是一种很不错的方式。法律规定,逮捕之后24小时之内要把逮捕的原因、关押处所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被逮捕人单位。除了“可能妨碍侦查”这种特殊情况下,逮捕才能秘密进行。法律已经赋予了公开逮捕的权力。那么在多大范围内、用什么形式来实现公开,实际上是授权执行机关,在不违背其它法律规定情况下可以自由掌握。

  北京市高级法院刘京华副庭长等人则认为“公捕大会”的作法值得研究。

  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逮捕必须经检察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逮捕是“公开”还是“秘密”进行。“公判大会”有法律依据。但“公捕大会”似乎缺少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北京某报说,这条规定体现了现代法治理论“无罪推定”原则,即一个人在被法院判决为有罪前都假定其无罪。而公开宣布逮捕实际上给人造成了“有罪”的印象。

  刘京华副庭长建议,立法机关对“公捕大会”这一做法应尽快立法,或做出司法解释。

(《北京青年报》2001.8.7王进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