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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违反合同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案件不宜追加合同鉴证机关为第三人的批复

时间:2024-07-11 13:38: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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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违反合同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案件不宜追加合同鉴证机关为第三人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违反合同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案件不宜追加合同鉴证机关为第三人的批复

1987年10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赣法民字第23号关于高家俊诉徐六林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案可否追加于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第三人的请示收悉。
据所报材料述称,高家俊的一艘52吨木壳机动船,于1985年6月在泰和县永昌码头沉没受损后,高家俊即与于都县罗坳乡农民徐六林签订了承揽改建该船舶的合同,并于同年8月8日,双方到于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了鉴证。双方因履并合同发生纠纷。于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调查处理中发现徐六林既无营业执照,又无技术力量,但仍召集双方修改合同,继续履行合同。高家俊自行掌管现金开支,徐六林组织人员购料加工。由于双方未能按合同履行而引起诉讼。经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决后,高家俊在上诉中,要求合同鉴证机关于都县工商局承担民事责任。你院对可否追加于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为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问题,向本院请示。
经研究认为,本案系承揽扩修船舶合同纠纷。由于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照合同规定,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于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不宜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


点滴之中 亦藏智慧--检察院毕业实习有感

作者 武汉大学 宋姣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我很珍惜此次在汉阳检察院的实习机会,也确实收获颇丰。
我被分在侦查监督科,主要的工作是参与提审犯罪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按老师的要求拟定《逮捕案件审查意见书》,整理档案,以及一些简单的文字与后勤工作。这些工作一方面巩固了我的专业知识,锻炼了我的法律思维。另一方面也使我加深了对我所学专业的了解:原来司法实务不仅只是简单的理论分析和套用法律条规,更多的是实际的调查取证和对案情实事求是的分析。而这就要求我们在扎实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细致区分各种罪名的基础上,培养自己法律人特有的理性思维,站在全局的高度审视案件。
通过实习,我对侦查监督的工作范围、思路、流程有了初步的了解,也有了我的一点想法:我以为开辟案源、案件分类管理、队伍建设等都是侦监部门可以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在给部门的实习结束论文中,我具体谈到了这个问题,这里就不加赘述了。
我主要想说的,是我在实习的过程中学到的非法学方面的知识。我真的很感谢这次实习。
首先想说的是自信度和心态的变化。
实习之初,我有些缺乏自信,对于要求打字速度快的工作不敢承接,在随后的工作当中也表现的很胆怯。因此老师们分配给我的任务少而简单。每天听到一起来实习的同学在一起兴奋地讨论他们经手的案件,我就更加的气馁,实习效果也不明显。我要感谢带我的杨老师和方老师,她们一直都在鼓励我,即便我只是做好了一件小小的工作,她们也从不吝啬对我的赞扬。这样下来,我越发认真负责地对待自己的工作,细致地完成老师们分配的任务,心情愉快,心态平和,人也变的自信起来。工作获得了老师的肯定,工作任务也逐渐增多,老师们甚至放手让我独自办案,我在全力以赴的同时,感到了被人信任与肯定的那种单纯的快乐。我的实习生活变得充实而又美好起来。
因此,我觉得自信很重要,缺乏自信就会畏首畏尾,不利于工作,也不利于自己的进步;而充满自信则可以让自己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工作当中,在赢得别人信任的同时,也给自己赢得快乐。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与生活中,我一定会自信满满的,我想这是我最大的收获。
其实自信是心态的一个方面,单独提出来是因为我觉得它是促使我进步的第一要素。心态的另一个问题是对实习重要性的认识,有传言说毕业实习只是走一个过场,只需做一些简单的文字工作。我想这样敷衍必然收效甚微,对单位对自己都有弊无利。所以我很珍惜这次实习的机会,明确目标,平时认真积累经验,也许进步不是质的飞跃,但点滴经验都是极为宝贵的。正是有了这个良好的心态,我要求自己踏踏实实地融入单位的工作当中,老师们加班我加班,老师们休息我将事情做完再休息,抓紧时间多学多问,争取成为指导老师们的一个得力帮手。我想最终受益的也是我自己。
其次要提到的是自身修养和素质的问题。
第一,工作中一些基本的职业素养是必备的,诸如不迟到早退等部门规章制度是必须遵守的。而要想表现好,就要眼勤、嘴勤、脑勤、手勤。
第二,人际交往中一定要有自己的待人处事的方式。在实习之后,特别是担任实习生的负责人之后,突然发现待人接物是一门学问,原来只有善良是不够的,原来好心也可以做错事。实习之中领导和老师们的为人和工作方式对我有很大启发,他们也热心地给了我很多建议。从这次实习中我总结出以后作为一个新人进入工作环境,首先要做的就是谨慎观察。一开始要多看多听多观察,弄清自己所在部门的工作特点与机构设置,弄清工作流程。这样心中有一张整体图,就能更快地融入这个群体。接下来,就是给自己定位,要明白自己处在一个什么位置,该做什么样的事该说什么样的话。这样就不会说错不应该说错的话、做错本不当做错的事、得罪不必要得罪的人。然后就是就自己的性格特点找准自己待人接物的方式。先要分析自己接触到的人都是什么身份有着什么性格,再依自己的性格来找准一种安全的行为模式。实习当中我试着暗示自己以温和的方式对待领导和同事,交流当中面带微笑,自信冷静的叙述问题,完成任务时一丝不苟,细致严谨。这些对改善工作氛围,获得领导同事的信任是有益的,帮助我较好地完成工作。
第三是自己的专业技能方面的素质。俗话说,“有为才有位。”我想以后不论在哪个单位,除了良好的合作能力外,自身的专业素养更是工作当中的关键,因为工作还是要落实到专业当中。要想别人肯定你、尊重你,最起码的就是要让别人看到你确实有真才实学。技能方面我想应该包括文字能力,电脑和软件的应用能力。在如今的工作当中,电脑化办公是必然的。我强烈地感觉到单位对文字功底好又精通电脑的人才的需求。因此,即便是像打字或编排这样的琐碎事情,我也非常乐意去做,努力提高自己的准确性和速度,我知道这也是难得的机会。
概括起来,自身的心态和素养,良好的交际和协作,不断的学习改进是实习心得最重要的几个方面。我想今后的工作当中,我应该了解自己工作的意义和需要的能力,明确目标,摆正心态,自信温和的与领导和同事交流学习;在平时的生活中,要一点一滴的积累专业和办公的技能,积累与人交际和协作的能力,勤于反思,积极改进,让自己变得更好。
最后想谈一下我对此次实习意义的理解:首先,实习与我的专业结合紧密,它使我对司法实务有了直接接触,通过处理工作中碰到的案例,增强了我运用法学思维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对刑法这一部门法有了更深的理解。其次,我认为它是一个很好的评价机会,既可以了解学校单位和社会对我的评价,也是我对自身能力的一次评估。最后,我把实习当作一个过渡的平台,它不仅促使我学会把理论过渡到一点一滴的实践当中,也增强我适应社会的能力,是我跨入社会前的一个良好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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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土地管理局


吉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


2001.06.04

市土地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含市辖各县<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由投标人竞投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竞价者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一) 城镇(包括城市、建制镇、集镇、工矿区、独立居民点)规划范围内新增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包括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度假及各种娱乐设施)用地;
(二) 改变原土地用途,将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为经营性用地的。
有下列情形经审查批准,可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 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二) 非国家限制的工业用地;
(三) 市、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四) 市、县(市、区)政府投资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等经营性用地;
(五) 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的重大招商引资公益性事业项目用地;
(六)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用地。
协议出让地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或经依法评估确认的价格。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并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市、县(市)恋乜⒋⒈附灰字行模ㄒ韵录虺仆恋亟灰字行模┦峭恋厥褂萌ㄕ斜辍⑴穆艋疃木咛宄邪旎梗戏ǖ恼斜辍⑴穆羧恕?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合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招标、拍卖公告及招标邀请书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拟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应依法报批。涉及征地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征地及农地转用审批手续。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将土地用途改变为经营性项目用地,应统一由市、县(市)土地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拍卖。
第二章 责任规定
第九条 市、县(市)应成立土地招标、拍卖小组。招标、拍卖小组由土地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
土地招标、拍卖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编制招标、拍卖文件;
(二) 提出招标、拍卖底价;
(三) 订立定标条件或拍卖规则;
(四) 审查竞标(买)人资格;
(五) 指定拍卖主持人;
(六) 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第十条 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对拟招标、拍卖地块确定规则设计条件、编制有关宗地图及其他有关文件,以保证土地招标、拍卖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实施。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的底价和拍卖保留价,应当经国有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规范程序评估,经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和招标、拍卖小组审核确认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竞标(买)人应当充分了解招标或拍卖地块的有关资料,遵守规则,依法参与竞投或竞买,不得弄虚作假或串通压价。
第十三条 竞投(买)人对招标、拍卖的地块人应实地勘察,对土地现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或申请竞买前提出。标书一经投入标箱或竞买参加拍卖应价的,视为无异议。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与中标者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向中标者交付土地。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标人的标书或竞买人的申请无效:
(一) 在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标书或竞买申请书的;
(二) 标书或竞买申请书及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 标书或竞买申请书及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 投标或竞买人不得具备资格的;
(五) 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 重复投标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竞买保证金,是指依照招标、拍卖公告的规定,能在招标、拍卖人指定的银行即时兑现的有效的银行支票。
中标人、竞得人交纳的保证金抵扣地价款。没有中标或竞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保证金于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五日内不计利息予以退还。
第十六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按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及时缴清地价款。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十七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投标。
第十八条 对不具备拍卖条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公开招标出让:
(一) 除获得最高土地出让金外,还具有其他综合目标或特定的社会、公益建设条件;
(二) 土地用途受严格限制,仅少数单位或个人可能受让意向的。
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特别要求的,可对2个以上具有开发能力、资信良好的用地申请者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按照有利于公开竞争、有利于土地合理利用和管理的原则,选择下列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指标;
(二)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在竞投期内出价最高。
按本条(一)定标必须在规定投标的最后期限起三日内完成,符合本条(二)即当场定标。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的程序:
(一) 招标人于截标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公告或向特定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
(二) 投标人报名并索取有关招标文件;
(三) 投标人提交标书;
(四) 按预定并公告的定标条件及程序确定中标人;
(五) 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六) 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与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中标人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一条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招标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
(二) 投标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 投标人索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及标书工本费;
(四) 投票时间和截止日期;
(五) 支付中标价款(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的方式和数额;
(六) 评标方法;
(七) 开标地点、时间;
(八) 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填写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后密封。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投标人的标书应当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 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开标前终止招标:
(一) 标底泄露的;
(二) 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 招标小组私下接触投标人,造成影响招标公正或接受贿赂的。
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全部投标低于底价时,招标人应当宣布本投标无效。宣布投标无效的,招标人应当确定再次招标的日期与时间。
第四章 拍卖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
(一) 以获取最高出让地价为主要目的,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 对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资格没有特别限制的,一般单位或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 土地用途没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的程序:
(一) 拍卖人应于公开拍卖前三十日内在当地主要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价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
(三)在公告的时间、地点并按下列程序公开拍卖;
1、 主持人简介拍卖地块位置、面积、用途、规划要求及其他有关事项;
2、 公布拍卖起价(以人民币为单位);
3、 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竞相应价或加价,其最后应出最高价(或加价)者即为竞得人;
4、 拍卖小组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四) 竞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五日内与所在地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 竞得人在规定时间内付清地价款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第二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拟拍卖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二) 竞买人的范围及资格;
(三) 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四) 支付成交价款(以人民币为单位)的方式和数额;
(五) 竞买人索取竞买申请书的时间、地点及工本费;
(六) 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的截止日期;
(七) 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和地点;
(八) 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 竞买申请书;
(二)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说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不低于公告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所有竞买人报出的最高地价均低于出让保留价的,拍卖主持人应当宣布停止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并明确宣布该幅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中止。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反悔,不按规定时间与招标、拍卖所在地的土地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地价款的,招标或拍卖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予以退还。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约定请求违约金赔偿。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付清地价款,招标、拍卖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按照《国有土地使用合权出让合同》中的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二条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活动中,以弄虚作假、行贿等非法手段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宣布招标、拍卖结果无效,并无偿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人、竞买人所交的费用不予退还。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土地使用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国家监察部、国土资源部2000年9号令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吉安市土地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中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安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