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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第一步——组建并购工作小组/唐清林

时间:2024-07-08 10:49:0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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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国有企业并购的第一步——组建并购工作小组


作者简介:唐清林,北京律师,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擅长企业并购律师业务,并对该业务领域的理论研究感兴趣,曾编写《企业并购法律实务》(副主编,群众出版社出版),本文为该书部分章节内容的摘要。
联系方式:lawyer3721@163.com;13366687472。

企业并购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如果进行得当就能够为公司带来巨大的好处,但是并购本身也是一把锋利的双刃剑,具有极大的风险。企业并购作为当今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引人注目的经济现象,是政府、经济界、企业界谈论的热点和焦点。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进一步持续发展的关键,而企业并购对于我国经济结构转换和国有企业改革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企业并购浪潮将以人们难以想象的方式改变我国产业的面貌。但是,当前我国资产重组热潮中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对并购风险认识不足,虽然并购失败的案例已有发生,但由于我国并购的历史尚短,大多数企业的并购还未到收获季节,因此并购风险尚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庞大、最活跃的经济体,考察它的并购历史无疑将给人以深度的思考。著名学者波特对1956年至1986年美国企业成长失败率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新建企业的失败率为44%,合资企业的失败率为50、3%,并购企业的失败率最高,达53.4%至74%;而且在并购中,不同的方式其风险也不一样,相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并购失败率为53.4%,相关领域不同行业的并购失败率为61.2%,非相关领域的并购失败率则高达为74%。由此可见,并购在企业成长中隐藏着巨大的风险。我国目前并购活动中的风险主要有体制风险、营运风险、财务风险、信息风险、反收购风险及法律风险。
1.体制风险
体制风险就是由于体制的不确定对并购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一风险在我国目前表现得较为明显。如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并购行为是出于政府部门的意愿,并购双方企业常常缺乏并购动机,因而缺乏对并购完成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战略,这就使得并购一开始就潜伏着体制风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些地方政府不按市场经济原则办事,依靠行政手段对企业并购采取大包大揽方式,比如,以非经济目标代替经济目标,过分强调“帮困扶贫”,偏离了资产优化组合的目标,给企业的长远发展埋下了隐患。
(2)作为我国特色,企业并购中被并购一方人员的安置问题是企业并购的一项重要的附加条件,有时甚至是先决条件。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买方企业负责解决卖方企业的全部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就业、福利、社会保障等问题,这种方式可在一定时期内避免产生一些社会问题,但从长期来看,必将影响企业的持续发展的能力。
(3)企业并购需要大量的专业人员,并购中专业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并购的质量。由于我国投资银行的经营运作起步较晚,尚未形成具备西方投资银行家素质的高级人员。在并购质量不能保证的情况下,并购行为必然存在诸多隐患。
2.营运风险
营运风险是指由于营运方面的问题对并购造成的不利影响。具体地说就是指并购完成后,并购者无法使整个企业产生经营、财务、市场份额等协同效应,从而无法实现并购的预期效果,有时好企业受到较差企业的拖累。营运风险的表现大致有两种:一是并购行为产生的结果与初衷相违;二是并购后的新公司因规模过大而产生规模不经济的问题。这种效率与规模成反比的现象值得我国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时考虑。
3.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并购融资而背负债务,使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企业并购往往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并购者有时用本公司的现金或股票去并购,有时则利用卖方融资杠杆并购等债务支付工具,通过向外举债来完成并购。无论利用何种融资途径,均存在一定的财务风险。
(1)现金支付因自身的缺点而带来风险。首先,现金支付需要一笔巨额的现金,这对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往往比较困难;其次,使用现金支付方式,交易规模常会受到获现能力的限制;最后,被并购者因不能拥有新公司的股东权益而不欢迎现金方式,这会降低并购成功的机会。
(2)债务风险也威胁着并购的成功。这是因为,如果收购方在收购中所付代价过高,举债过重,那么收购成功后可能因付不出本息而破产倒闭,这在西方国家企业并购中是常见的。此外并购中的财务风险还指并购方背负巨大的债务而导致的风险。
4.信息风险
在并购活动中,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就像打仗一样,只有知彼知己才能取得并购的成功,但要获得完全的信息是很困难的。在掌握信息方面,被并购方通常处于有利地位。因为被并购方对被并购的资产了解得最清楚,并购方则知之甚少;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必然给并购带来风险。被并购方会利用自身的所处的有利地位损害并够方利益以获取不正当的收益。在实际并购中因不了解被并购企业的底细,而使并购企业蒙受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
5.反收购风险
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当企业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收购时,目标公司并不甘心于束手就擒,通常会采取措施进行反收购,尤其是在面临敌意收购时,目标公司可能会不惜一切代价,在投资银行的协助下,采用各种反并购措施,西方称为驱鲨剂,其中各种具体的技术手段也被赋予五花八门的头衔,如毒丸、金降落伞、翘翘板、反绿色邮件等。反收购的行动会增加并购工作的难度和风险,从而给并购工作带来种种不利后果:其一,打乱并购公司的工作计划,使并购工作停顿乃至夭折;其二,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抬高目标公司股票价格提高收购方的收购成本;其三,收购方被目标公司控告到法院或证券管理部门,延误收购时间、降低收购方的声誉。
由于企业在并购活动的整个过程中将会面临众多的风险,而这些风险又直接威胁着企业并购的成败,因此无论作为并购活动中的中介机构,还是作为企业本身,都应谨慎对待各个环节中的风险,并主动采取防范措施,以确保并购的成功。因此,为了尽可能的降低并购的风险,提高并购的效率,在并购之前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组建并购班子、明确并购目的、寻找并购目标、进行尽职调查、制定并购方案等。

企业并购行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知识附加值很高。在西方国家,一次成功的并购活动,通常是在投资银行、主要债权银行、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兼并企业财务主管和管理者组成,从寻找并购目标到最后决策,运作效率极高。由于我国正处于转轨的特殊时期,企业并购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参与者众多,如政府、银行、主管部门、职工代表等,但其中常常缺乏投资银行等市场中介机构,为了并购的顺利进行,在并购活动中应充分发挥投资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
结合众多成功的企业并购案例的成功经验,我们认为一个健全的并购班子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人员:
1.收购方公司的管理层成员及公司雇员
并购班子中必须有收购公司管理层成员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公司管理层对本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参与者的情况较为为熟悉和了解。因此,一个企业在作出决策是否有必要进行并购,对哪一家企业进行并购,采用何种并购方式,形成并购方案,并购后与目标企业的整合等等都离不开本公司管理层成员的意见和积极参与。
相对于管理层人员,并购班子要吸纳本公司雇员的原因在于,让公司雇员参与并购过程,可以利用广大雇员的私人关系来调查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有助于确定目标公司;同时让公司雇员了解整个并购过程,也有助于并购以后的整个企业的协调整合,实现并购目标。
2.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主要指的是投资银行。财务顾问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体现:
(1)帮助企业寻找兼并与收购对象。首先,投资银行将帮助企业进行市场调查,了解同行业或其他行业中有可能成为并购目标公司的数量、地理分布及经营范围。
(2)其次,在信息收集完后,投资银行应帮助企业分析、确定目标公司。帮助企业对目标公司进行评估值和出价。
在目标公司确定后,投资银行应着手帮助并购企业对目标公司进行估值和出价,其中需参照的因素是:企业并购后必须增加的现金流,企业并购后对自身原有股权回报率的影响;企业并购支付工具的选择(现金、股票,抑或其他支付工具);企业并购所能产生的效益等。企业并购能否成功,以及一个企业能否以最有利的价格收购目标企业,投资银行的出价策略与谈判技巧极为重要。
(3)帮助并购公司筹集必要的资金以实现并购计划。
企业并购往往需要大量生产的资金的支持,并购者有时用本公司的现金或股票去并购,有时则利用卖方融资杠杆并购等债务支付工具,通过对外举债来完成并购。无论采用何种融资方式,都有一定的财务风险。而财务顾问可以依据收购方的具体情况建议收购方选择其中风险最低的方式,如果采用融资杠杆并购的话,还可以为收购方提供贷款服务。
(4)进行协调性的工作。
企业并购涉及多个不同的利益主体,有关各方包括管理层、原股东、公司员工、有关政府部门等方方面面,在他们中间存在大量的利益关系乃至冲突。并购要经过大量的谈判和协调工作。财务顾问作为中间人,可以起到缓冲各方矛盾、协调各方利益的作用。协调性工作还包括协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方协作开展业务。
可以说,在企业并购中,财务顾问扮演着“导演”的角色,进行统一的规划设计、控制和协调。当然同时还需要技术、财务会计、评估、法律等人员的通力合作,才能最后实施完成。
3.法律顾问
企业并购是一项复杂而专业性又很强的工作,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绝非并购双方独立可以完成,有赖于中介机构的参与。其中律师事务所在企业并购中担任法律顾问的角色至关重要。因为,企业并购成功与否不仅仅是并购双方的事,其社会影响甚重,所以我国《公司法 》、《证券法》、《劳动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对企业并购的全过程都有诸多详细的规定,如果并购活动违反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则很可能使并购无效。所以,并购班子中必须有经验丰富的律师充当法律顾问,为企业并购活动的合法性提供保障。
律师在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以其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并购战略方案和选择、并购法律结构设计、尽职调查、价格确定及支付方式的安排等法律服务;统一协调参与并购工作的会计、税务、专业咨询人员,最终形成并购法律意见书和一套完整的并购合同和相关协议。
可以说,一起迅速而成功的并购案,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并依赖于专业律师富有成效的工作。基于律师在企业并购中的重要作用,本书将在下文做专章论述。
4.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并购中的作用主要是评估与审计。其职责具体包括:按照会计准则审计会计报表,并出具会计师报告;参与并购方案的讨论和确定;就有关项目方案中的财务问题向委托方及各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根据企业的特点,为企业提供有关税务方面安排的建议。
如果用一个人来比喻企业并购班子的话,可以说收购方公司的管理层成员和公司雇员代表的收购方是企业并购班子中作出决策的大脑,而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则充当着这个人的双脚。律师为企业并购的合法性提供保障,而注册会计师则可以为企业并购的合理性以及并购后的经济效益提供依据。因此,缺少律师和注册会计师中的任何一只脚,企业并购班子就无法正常运作。
基于注册会计师在企业并购中的如此重要的作用,本书将同样在下文中作专章详述。
5.技术顾问
技术顾问一般由某一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成。技术顾问并不是每一起并购案例中并购班的必须组成人员。这取决于并购双方的企业性质以及收购方并购的动因。因为不同性质的企业之间的并购以及不同并购动因的企业并购,影响并购成功的关键因素是不同的。
对服务型公司例如会计师事务所,私人医疗诊所等来说人力资源和如何留住人才是并购中的关键问题,但这一因素对生产加工型企业来说可能不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对生产加工型企业并购来说,其并购动因可能是基于分摊风险的考虑,为了实现多种战略方案,支持新产品的开发、生产等等才要进行并购或者是基于取得市场优势地位,获得先进的生产和管理技术而进行并购。对于这一类型的企业并购来说,并购成功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来对目标企业进行评鉴:

昆明市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7年2月7日 昆政发〔1987〕19号文转发)




  第一条 为了搞好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云南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下列文物受国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六、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第三条 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地上、地下、水域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窟寺及石刻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性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文物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五条 在昆明市辖区内凡已被录入《中国文物分布图集》的文物项目,或经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我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均受国家法律保护。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葬、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同样受到国家保护。


  第六条 凡是在昆明行政辖区内受到国家保护的各级文物,由昆明市、县(区)文物主管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国家、省、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工程建设和擅自改建 、添建 、移动或拆除。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 本市旧城改造应对文物古迹加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区内进基本建设,规划应事先征得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八条 在进行基建工程或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妥善处理,重要发现、须及时报请上级文化管理部门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在动地施式过程中发掘到文物隐瞒不报,私自藏匿,不上缴国家的,除批评教育并追缴非法所得文物外,处予罚款5-500元。
  2、发现和挖掘到文物古迹,不报告文化管理部门,并擅自毁坏的,除批评教育外,视文物价值处予罚款。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意拆毁纪念建筑或古建筑的,除追究领导人和直接责任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00-1000元。


  第十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它建设工程。擅自建盖的,除按规划和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拆除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0-100元,逾期不拆除的,加重处罚。
  擅自改善建、添建、改变文物原状的,除令其恢复原状外,按改建或添建的的面积,每平方米罚款10-100元,限期内不恢复的,加以处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带内,不准修建有损或破坏文物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违者,追究规划定点和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内不准挖土、施工、采石、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垃圾,不准排放“三废”,违者,除限期改正外,根据对文物的损害程度,分别不同情况予罚款10-1000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作其它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的,由文化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限期搬迁。同时,按占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收取违章占用费10元。逾期仍不搬的,加倍收费。


  第十三条 污损、刻画文物和私自拓印碑刻的,除赔偿损失和没收拓片外,根据对文物的损害程度,处予罚款5-100元。


  第十四条 未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禁止拍照”的文物进行拍照的,除没收胶卷外,视情节轻重罚款5-20元。
  经批准以文物为题材或场境,拍摄电视、电影、或用强光灯拍摄而损坏文物的,除负责修复外,按文物价值处以罚款。造成无法换回损失的,依法追究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外国人在我市拍摄文物或文物为场境拍摄电视、电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擅自移动、损毁文物保护标志、界桩的,除赔偿损失或负责修复外,罚款10-150元。


  第十六条 损坏古建筑、纪念建筑、碑刻、造像、石窟、古树、古泉、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等,除承担修复费外、视其情节轻重,罚款30-1000元。


  第十七条 盗窃文物,或进行文物非法倒卖活动,或故意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及名胜古迹;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文物损毁、流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文物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文物监守自盗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未经文化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经营文物购销的,视其情节,对买卖双方处予罚款5-500元。
  私人收藏的文物(包括古生物、古人类化石)卖给外国人的,除没收文物非法所得外,每件罚款5-500元。


  第十九条 涉及各种损害 、毁坏古文化遗址 、古墓葬、古建筑和纪念建筑、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石刻、石窟寺、附属文物、文物设施、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等方面的违章处理及罚款,按文物级别,由同级文化管理部门执行。


  第二十条 涉及违法经营文物的处理及罚款,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涉及文化窃掘、盗窃案件的处理及罚款,由当地公安部门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按规定移交给文物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罚款收入均应按规定上缴地方财政、文物保护项目的维修保护及建设所需要资金,由财政核拔并监督使用。


  第二十四条 确需使用文物的单位,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应与文物管理部门鉴定《文物保护使用合同书》,严格覆行。违者,由同级文物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经批准使用的文物,除省、市有明确规定的我,贯彻谁使用,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违者,由批准机关收回其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保护本市辖区内文物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各级政府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1.宣传、执行《文物保护法》及本规定成绩显著的。
  2.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3.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4.在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贡献的。
  5.在文物的拣选、征集、保护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6.加强社会流散文物管理,打击文物投机倒把活动有功的。
  7.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昆明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监督实施并解释。

                          昆明市文化局
                          昆明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9〕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着眼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服务的目标,以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公平性、提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出发点,坚持按照政府主导推进、政策基本统一、基金分级管理、市级风险调剂、分类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到2011年,全市要统一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和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增强医疗保障能力;整合医保信息资源,建立统一高效、互通互联的市级医保网络信息平台,切实缓解广大参保人员“看病难”问题。
  二、市级统筹的主要内容
  (一)统一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调整现行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归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构建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和医疗困难救助在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形成政策相互衔接、关系转移顺畅、费用结算便捷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二)统一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
  市级统筹的范围和对象为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先统一职工医保主要政策,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及待遇水平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再研究。
  1.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在职人员以用人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以体现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水平。
  2.统一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统一按20年计算。
  3.统一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在职人员以个人缴费基数作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退休人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其中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或退休费作为个人账户的划账基数。
  4.确定职工医保缴费费率范围。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待遇水平及医疗消费水平,在规定的费率范围内合理确定缴费费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应逐步缩小各统筹地区的缴费费率差距。
  5.逐步统一职工医保待遇水平。到2010年,统一各统筹地区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待遇水平,全面实施门诊统筹。今后根据各统筹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筹资水平,逐步统一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三)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
  在对基金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市级风险调剂基金(以下简称调剂金)。
  1.调剂金的建立。调剂金来源于各统筹地区的统筹基金,以各统筹地区上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额为筹资基数,筹资比例暂定为1%,资金规模原则上控制在相当于全市1个月的支付水平。调剂金可分步到位,逐步达到确定规模。今后根据调剂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比例。
  2.调剂金的使用。调剂金在各统筹地区统筹基金不足支付、出现缺口时调剂使用,并应坚持风险共济与地方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基金缺口由当地历年基金结余、地方财政补助和调剂金解决,调剂金调剂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地财政对统筹基金缺口专项补助的金额。使用调剂金的地区应切实改进管理,适时调整政策,尽快实现基金平衡。
  3.调剂金的监督与管理。成立由各统筹地区有关部门组成的调剂金管理组织,负责调剂金收支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杭州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调剂金的管理工作,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公布调剂金收支情况。调剂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四)整合医保信息资源。
  整合各统筹地区现有的医保信息资源,依托“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和“金保工程”的实施,规范程序开发、数据接口、基础数据及功能模块等内容,做到系统互通、资源共享,逐步实现杭州市范围内经办机构与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结算,以及全市范围内医疗保险“一卡通”,切实缓解异地就医结算不便的突出矛盾,有效提升就医结算管理与服务能力。
  (五)规范经办管理流程。
  按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规范业务经办流程,统一基金支付范围,逐步统一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明确各级经办机构责任,建立监管协调机制,规范转院转诊制度。统一“两定”单位的准入退出机制和考核管理办法,逐步建立“两定”单位互认机制,实现标准化管理。
  三、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
  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来抓,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加强指导,积极推进。
  (二)加强领导。
  成立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妥善处理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做好市级统筹政策与现行制度的平稳衔接,统筹全市医保信息系统建设,切实提高管理服务效率。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调剂金的监管,完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明确各级财政投入的相关责任。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服务管理,促进医疗机构提供质优、价廉、规范的服务。
  四、其他
  (一)各区、县(市)目前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可在2年过渡期内逐步予以调整完善,但从 2012年1月1日起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府将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每年对各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政策执行情况、市级统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三)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相关配套政策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