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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田法院人才工作的调查/方丽萍

时间:2024-07-24 20:44: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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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田法院人才工作的调查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方丽萍
  
  近年来,大田法院在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加强人才培养力度,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为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坚强的保证和人才支持。但法官队伍现状离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在人才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才工作,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全面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为此,笔者对大田法院的人才工作进行了调查,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今后人才培养的几点建议。
  一、人才情况现状
  (一)年龄结构。该院编制人数77人,行政编制70人,事业编制7人。实有人数69人,其中法官45人,书记员11人,法警5人,工勤人员8人。(1)35岁以下的共21人。其中,法官6人,书记员11人,法警1人,工勤人员3人;(2)35岁至45岁的共38人。其中,法官30人,法警4人,工勤人员4人;(3)45岁以上的共10人。其中,法官9人,工勤人员1人。法官的平均年龄是40.4岁,而且集中在35岁至45岁之间,最年轻的法官是33岁;法警平均年龄是37.8岁;书记员平均年龄是26.9岁。
  (二)知识结构。现有干警职工进院前的学历情况:(1)法学类本科生3人,法官1人;非法学类本科生6人,法官5人;(2)法律专业专科生5人,法官4人;非法律专业专科生12人,法官9人;(3)中专生15人,法官8人;(4)初、高中学历28人,法官21人。
  通过在职学历再教育后,知识结构有了提升:目前,该院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共有67人达到法律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法律学历,占全院干警97.1%。其中法学本科学历增加15人,使全院具有本科学历的人数达到22人,占全院干部61人的36.1%(其中法官19人,占法官人数42.2%)。现在正在就读法学本科学历47人(含已取得党校函授法律本科和其他本科9人),其中法官29人(含已取得党校函授法律本科和其他本科8人),到2005年,该法官将有40人达到法学本科学历,占全院45名法官的88.9%,本科学历的法官人数有了较大提升。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高素质人才短缺。通过在职法律本科学历教育,该院的法官队伍学历层次有了很大提高,到2005年可达到88.9%。但由于目前各种学历教育质量要求不高,法官的法学理论并没有得到明显提升,既能快办案、办好案,又能总结好审判经验的法官为数不多,很难达到法官职业化要求。
  (二)法官队伍断层。法官的年龄多集中在40岁左右,法官年龄段和书记员年龄段形成明显的落差,书记员的年龄多还在30岁以下,年轻的干警都集中在书记员行列。23-32周岁的没有一人具有法官职务,出现十年的断层。原因是:一是法官法的颁布实施和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严格了法官的任职条件,必须通过司法考试;二是山区基层法院补充干部很难招到法律本科人才。自1995年以来该院补充的17名干部,除分配的3名选调生外,通过公务员考试补充的14名没有1名具有法律本科学历。
  (三)人才流失严重。1997年以来,共有8名干部调离该院。其中审判员以上的6人(中层副职领导干部以上的4人),占调离干部的75%。在调离的干部中,有4人是由组织部门调往乡镇党委和行政机关任职;另外4人则由其本人申请调往沿海法院或行政机关工作,其中1人为2000年中国政法大学选调生。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近几年该院干部调离的类型有三类:一是组织调动;二是个人申请调动到沿海法院工作;三是个人申请调动到行政机关工作。造成人才流失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基层法院干部政治发展难。这不仅受职数的限制,而且受政治发展的过程限制。目前基层法院科级干部配备仍然按1:2比例进行配备,而且法院干部的政治发展一般要经历“书记员-助审员(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审判员-副庭长-庭长”这样一个漫长的过程,而目前该院科级职数只有4个,却有7名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干部)和1名审判委员会委员还没有解决科级待遇。二是山区基层法院生活条件、工作条件差,难以落实从优待警政策。
  (四)专业带头人、办案能手短缺。目前,该院一线办案法官26人,仅占法官总人数的57.8%。从2002年到2003年度的个人结案情况看,年办案达百件的法官只有2人次,且结案类型基本是适用简易程序型案件,其他法官办案件数从个位数起到几十件不等,没有突出的审判业绩。
  此外,由于身体等各方面原因,部分法官不能适应现有的岗位或更艰苦的岗位需要,以及个别同志存在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执法不严等现象。
  三、对法院人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落实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严格执行法官法。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宪法中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中却有很大的差距。以基层法院为例,按宪法规定“一府两院”,法院应与政府平级,同为正处级单位,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同受同级人大监督,而实际上,基层法院仅为正科级单位。同时,法院干部又参照公务员管理,而法院干部政治上的进步必须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由此所产生的后果是法院干部政治发展难而且空间小,难以留住优秀人才,制约了法官职业化道路的进程。因此,建议落实好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严格按照法官法对法官队伍的管理,不同的法官等级享受不同的政治和经济待遇,以有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
  (二)加强领导人才建设,形成强有力的人才骨干力量。继续坚持对政法领导人才的特殊要求,严格政治标准,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好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继续推行领导人才任职资格考核办法和竞争上岗制度,突出能力,用业绩选人,努力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业务骨干人才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法官是高度专业性的职业化群体,要必备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和专门的法律知识以及其他相关知识,才能驾奴错综复杂的案件,这就要靠系统的法学教育及在此基础上的终身教育。在目前基本上完成学历教育后,必须加强能力型培训。要坚持把领导人才、业务骨干人才作为培训重点,优先予以安排,培养更多的高、精、尖人才;坚持创建“学习型人民法院”活动,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的良性机制;坚持以弘扬职业道德为核心的法官文化,提高文化品位,陶冶干警情操;坚持在实践中培养人才,改变培训形式,通过开展轮岗锻炼、实战训练、岗位练兵和上级法院组织的专项业务培训,整合现有人才资源,培养大批业务能手和岗位标兵;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把业务培训作为上岗、任职、晋升的必要程序。
  (四)深化分类管理,建立人才队伍优化配置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类人员的准入资格、岗位素质条件和职责任务,优化各类人员配置,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同时,要疏通“出口”渠道,对不适应在法院工作的人员予以清理,以纯洁法院队伍,促进法院队伍建设向前发展。
  (五) 进一步提高对人才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努力形成促进人才工作大发展的良好氛围。继续在广大干警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加大做好人才队伍建设的宣传力度,牢固树立“政法要发展,人才是关键”的观念。继续推行领导责任制的落实,切实把人才工作摆到应有位置,列入议事日程,搞好组织推动。继续坚持不懈地狠抓落实,改进作风,克服形式主义,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整体推进。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8〕144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25号)精神,建立我市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统计等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责任指标,结合《北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耕地保护的组织领导、责任目标落实、制度建设和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二)耕地和基本农田动态变化情况,包括建设占用、补充或补划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情况;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情况;动态巡查和违法占用情况;核查行政区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是否实现占补平衡和总量动态平衡;基本农田图、表与实地是否做到一致;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案件是否依法、及时、严厉查处。
(三)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状况,耕地和基本农田占用情况及补充、补划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质量等级情况。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的建设情况,包括基本建设、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以及保护标志、公告牌的建设、维护、更新情况。
(五)耕地保护档案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市、县级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基本农田保护区统计、基本农田质量监测、建设用地报批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资料等是否完善。
第四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每年考核1次,在县、区人民政府对所辖乡(镇)考核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考核年度时间区间为上年11月1日至本年10月31日。具体考核标准如下:
  (一)县、区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 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 县、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加大对耕地和基本农田投入,注重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其质量等级在现有水平上有所提高。
(五)违法占用耕地案件的查处率在95%以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案件的查处率达到100%。
同时符合上述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五条 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 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2月1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同时将履行情况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等部门另行制订。
第六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建立基本农田权属档案。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采用抽样和动态巡查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从2008年起,市人民政府与县、区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并对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土地整理项目及其它支农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使用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第八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对县(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区,由市纪委、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担保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建立担保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担保机构业务信息报送工作基础上开展担保(再担保)项目储备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1%、2%、3%给予补助。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和小型微型企业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的0.5%和1%给予补助。
  (二)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
  (三)资本金投入。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特殊情况下,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新增出资额的30%给予注资支持。
  (四)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单个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资本金投入方式除外)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八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
  (五)东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3.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中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3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西部地区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2.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六)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八)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及以上。
  (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
  (四)当年新增再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的5倍以上。
  (五)平均年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六)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七)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八)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业务信息。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提交担保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风险准备金提取及担保业务收费等)。
  (四)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负责本地区担保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资金的项目申报,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结合业务信息报送情况,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纳入担保资金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项目计划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支持项目,向财政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九条 财政部对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定,将预算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资金。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至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收到担保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财政部门反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担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积极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材料。
  第二十四条 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综合评估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上年度资金使用汇总报告及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汇总报告应包括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反馈的资金到位时间、额度及账务处理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7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6/14/content_216060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