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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社区警务的一些工作方法/李笑杰

时间:2024-06-18 02:50: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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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社区警务的一些工作方法

深圳市公安局景田派出所副所长 李笑杰


社区警务在现阶段是一项深入民心的警务勤务方式,也是现代警务的趋势及主流。但社区工作也是一项非常繁杂的工作,很多社区民警感到工作起来难以下手,或者工作起来缺乏方式方法,值此机会,我想给大家谈谈社区警务的一些工作方法,以供大家参考。
一、社区警务的一些常识
首先,我们要明确社区警务的中心工作。在此我认为有必要说一说社区及社区警务的一些常识。社区是一个社会学的概念,通常解释为“指在一定地理区域上活动的具有同质性的社会群体”。其含义是指以地区为范围,人们在地缘的基础上结成的相互合作的群体,用以区别在血缘的基础上结成的相互合作的群体。要保持这一特殊群体的相对稳定性,社区安全防范工作是维持这一群体存在和稳定的重要工作。由此延伸出社区警务的概念,我本人的理解,社区警务是指:警方与社区能动地互相作用,共同发现和解决社区所关注的治安问题,是警方工作将原有的反映型、被动型变为超前的预防型、主动型的思想模式和方法体系。其实质就是要求警察立足于社区,积极开展各项宣传工作,动员和组织社区群众,实行警民合作,不断增强社区民众参与社区各项治安管理、预防违法犯罪的意识。这种理论认为抑制犯罪的关键在社区,有效的抑制犯罪必须依靠社区,警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为社区服务,发现和了解社区的犯罪和社会问题,鼓励公众参加预防犯罪工作。主张以公众为打击犯罪的主体,以社会为根治犯罪的主战场,以宣传、教育公众为警务工作的中心。社区警务是存在于警方和社区之间的一种互相作用的过程,通过警察工作与社区治安自治工作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控制和减少社区犯罪,搞好社区的安全防范。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和民警自然成为社区安全防范的主导力量,是具体社区警务的实施者。由此我们可以知道社区警务的中心工作就是搞好安全防范,则安全防范是我们的主业。
二、社区警务与“博弈”理论的关系
很多社区民警虽然知道安全防范在社区工作的重要性,但是怎么去开展缺乏方法,致使社区防范措施不到位,可防性案件不断发生。社区防范其实与霍金的“博弈”理论非常相似,我们可以用这个理论来解释社区的防范工作。根据社区警务的工作性质,我们社区工作的“博弈”对手是“潜在之敌”,则是那些欲入侵我们所管理社区的一切违法犯罪分子,所以说,我们与违法犯罪分子进行的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我们就如同与犯罪分子下一盘棋,这就是“博弈”。我们社区中各种群防群治力量及各种先进的物防、技防措施是我们的“棋子”,如果我们充分的调动、整合了社区的各种群防群治力量,部署、落实了各种物防、技防设施,那我们就不会缺“车”少“马”,我们就能充分掌握了我们的社区资源。而违法犯罪分子的“棋子”则是他们的各种作案手段、工具、选择作案的时间等等一切因素。之后双方角力,进行较量,而且是无时不刻都存在的较量。有充足的资源给我们,如果我们不会运用或运用不当,也就是说“下棋”的方法不对,出现防范漏洞,那违法犯罪分子就抓住我们的漏洞而轻易的将我们击败,那就是说我们的社区发生了可防性的案件,我们败给了对手。我们的失败是小事,但因我们的失误,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社区群众蒙受了财产的损失,或受到了人身的伤害。我们作为一个“棋手”,必然要受倒查责任追究。我们如果连续发案,就证明我们是一个非常失败的“棋手”。但如果我们“棋高一着”,方法得当,料敌先机,那我们的社区就形成了张网以待之势,一旦有敌来犯,必敌来即擒;甚至违法犯罪分子看到我们摆下难以破解的“棋局”,感到无法下手,对我们绕道行走,在“博弈”中我们就赢了。
三、防范与入侵的“博弈”较量
因此,在社区“博弈”中涉及了上述一系列的方式方法的问题,也就是我们在治安控防中所做的一切工作及如何有效的进行防范的问题。首先,我们必须充分利用社区的各种资源,做到各种资源能为我所用。各种资源总的来说就是我们社区中人防、物防、技防所有物质及技术的总和。现在我先谈谈资源的整合。一个成功的社区民警应该是善于整合各种社区资源,甚至是善于挖掘各种社区资源的人,从而使之形成合力。有的社区民警说我也在做这项工作呀,但是从纵深的角度来看,这些社区民警是做表面的功夫而已,如其组建的社区义务巡逻队根本没有发挥作用,只是用来应付上级检查;他的门前治安三包只有形式,没有内容,形同虚设;他的治安耳目一年到头一条有价值的线索都没有提供过,只是人有我也有而已;小区存在的防范漏洞入眼后麻木不仁,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到位,根本不去想办法解决,只是发发整改通知书,至于物业单位落不落实漠不关心,致使社区形成发案居高不下、防不胜防的局面,犯罪分子来到他管理的社区如入无人之境,他也深得犯罪分子的“喜爱”,因而对他的社区频频光顾。此类民警在社区中不在少数。但也奇怪,考核时,这些民警所整理的资料洋洋大观,形式合格而且规范,还能受到表扬,所得分数也很高。可以说这些现象在我们社区工作中形成了一个怪圈,很值得我们基层领导认真并审慎的进行检讨。问题的焦点是我们太在乎形式,对实质的社区工作虽然也想重视,但实际工作中缺乏相应的调研,因而形式脱离了实际工作。说到这里,我想谈谈西方警察的科学研究工作。西方警察部门一般不擅长作理论推导(而往往理论推导则是我国警察部门采取的主要方法),而是采取通过调查证明的方法,确认一个论点的成立,形成对实际工作的指导。这种方法比较机械,但是很科学。其理论源于实践,治学态度严谨,同时也比较务实。如果我们适当使用他人的科学方法,可能对实质的社区工作有所帮助。话说回来,有的社区民警确实有高度的责任心,想尽办法利用并挖掘社区的各种资源,为其所用,所以在社区控防与违法犯罪分子的“博弈”战中占尽了先机,能够水来土掩,兵来将挡,轻而易举的击退来犯之敌,甚至违法犯罪分子来到社区,见到其严整的社区防范阵容后“弃局而逃”。
“手中有兵,粮草充足”,是社区防范工作的重要前提。缺少上述的条件,社区民警要做好社区防范工作,要与违法犯罪分子“博弈”过招,那是纸上谈兵。这就有社区防范资源“行兵布阵”的方法问题,很多民警最缺乏的就是这个方法。我见到不少这样的民警,他也经常到物业公司检查工作,周围走一圈以后,一个问题都发现不了,临走时说“你们给我搞掂”,之后扬长而去。说话轻松之极,他不会知道“搞掂”二字之中包含着多少内容,也不知在这两个字里他要负担多大的责任。在我们派出所每次召开的社区工作会议中,我说得最多的也是工作的方法问题,我最不喜欢听的话是“要发案我也没有办法”。如果你作为一个社区民警,作为社区防范的第一责任人都“没有办法”了,那谁才有办法?办法不是天生就有,办法是由我们“放下包袱,开动机器”想出来的。
由此我想说说逆位思考的问题,说得不好听也叫“贼位思考”。话虽不好听,但我认为非常实用。也就是说,我们社区民警要带着问题去检查物业小区,与物业小区共同探讨防范的措施。我们假定自己是欲入侵小区之“贼”,由此而找寻小区控防的薄弱环节,之后确定作案的方法及选择作案的时间及时机,从薄弱环节侵入小区,将之摆出来让小区进行防范。这样假设后我们由此不难发现小区的控防问题,有针对性的堵塞漏洞,同时还可以大大促进物业小区的控防能力。为了不断提高物业小区的防范水平,作为一个社区民警自然也要相应提高自己发现问题的能力。这些能力从何而来?那就需要社区民警每天分析派出所和分局乃至全市的主发警情,从中归纳犯罪分子的规律性作案手段、方法及作案时间,以警情通报的形式,知会各物业小区,有针对性的加强防范工作,同时发宣传单张让社区群众做好自我防范措施。每月的物业小区控防工作会议就应由这些内容组成。我们有治安耳目广辟情报信息来源,敌动我知,未动先知,料敌先机;同时社区严密布防,构筑“点、线、面”全方位、立体化、全民化的防范网络,一旦有违法犯罪分子进入控防网络之中,必被群众无数双雪亮的眼睛紧紧盯住。只要我们的措施得力,方法得当,我们一定能在社区控防的“博弈”战中取胜。
四、社区警务与社区秩序的关系
构筑运作良好的点、线、面防范网络,其目的,从理论的角度来讲,那就是通过构筑严密的治安防范网络来实现良好的社区治安运作秩序。违法犯罪的产生与社区社会秩序之间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社区环境的混乱和社区的无序状态是诱发、纵容、扩大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比如一个社区民警在你管理的社区中不能向小偷小摸的轻微违法分子发出明确的信息:这里不适合你。那么扒手、盗窃犯、诈骗犯、抢劫犯由此得到的信息可能就是:这里我有机会!这些人就会蜂涌而至。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社区秩序混乱是滋生违法犯罪及诱发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打击犯罪是“治标”,社区民警维护一方秩序才是根治这方土壤的“治本”之策。好比人类与水患的斗争一样,水患形成以后,面临决堤危险时的“抢险补漏”固然重要,但关键还是在于平时对堤坝的保养和守护;抢险的胜利固然可喜可贺,但这种成功并不能消除基础养护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不能杜绝或减少今后发生类似问题的危险性。又比如,我们在处理“灭火”与“防火”的关系上一般都做得很好,很少会因为自己有能力扑灭大火而沾沾自喜;相反,一旦发生火灾人们都能恰当地把注意力放在查找事故的原因上。然而,在对待社会治安问题上,人们往往忽略了“治本”方面的工作。在面临罪案高发的困扰时,人们容易把注意力放在浅层面上,热衷于打、打、打,似乎“发案+破案=解决问题”。破案成功带来的喜悦常常淡化了人们对深层次问题的思考,忽视了对社会秩序的治理。
另一方面,有些社区民警错误地认为,违法犯罪问题才是属于自己管辖的范围,对一些影响社区秩序,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其他社会问题漠不关心。殊不知,一些在社区存在的其他社会问题却是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同时也是影响社区群众安全感的主要问题。如社区群众在街道上因为恐惧和厌恶而不得不给乞丐硬币时,他们失去的不仅仅是金钱,而是失去了一份安全感,增加了一份恐惧感。又如你作为一个思想传统的社区居民,在路边行走不时被招嫖女骚扰,你将非常厌恶你的居住环境。所以说社区中存在的墙上的涂鸦、地上的垃圾、街头的乞丐、路边的招嫖女等等问题,都是导致社区秩序混乱的问题,同时也是诱发罪案、影响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及安全感的问题。善于做社区工作的民警绝对不会对这些问题坐视不理,他会倡导其他政府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扫除社区的丑恶现象,所以说他的社区秩序必然动作良好,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大增加。而差的社区无一例外的是社区民警对上述的问题麻木不仁,因而导致其管理的社区秩序一片混乱,群众在社区生活没有安全感,并且对社区民警的工作极为不满。这些问题务必要引起我们社区民警乃至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附注:作者邮箱:jtxiao@hotmail.com,有不同观点的读者欢迎来函指正。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1月23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人口素质,减轻社会及痴呆傻人家庭负担,根据国家人口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痴呆傻人同时具有下列特征:

  (一)由于家族遗传、近亲结婚或父母受外界因素影响等原因先天形成;

  (二)智商在四十九以下的中度和重度智力低下;

  (三)语言、记忆、定向、思维等存在行为障碍。

  第三条 禁止痴呆傻人生育。

  痴呆傻人必须施行绝育手术后方准结婚。结婚双方均为痴呆傻人的,可以只对一方施行绝育手术;一方为痴呆傻人的,只对痴呆傻人一方施行绝育手术。

  第四条 对本规定公布前已结婚的有生育能力的痴呆傻人,依照第三条规定施行绝育手术。

  第五条 对已经怀孕的痴呆傻妇女,必须施行中止妊娠和绝育手术。

  第六条 对难以确认为本规定所称痴呆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检查诊断。

  第七条 按本规定对痴呆傻人进行的检查诊断和手术一律免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卫生行政和民政部门以及医疗保健单位要做好社会调查、婚前检查、遗传咨询和地方病防治等工作,预防痴呆傻人的出生。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痴呆傻人生育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甘肃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社会保障民政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社会保障民政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对民政社会保障专项经费的管理(以下简称专项经费),充分发挥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加快我市民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改造步伐,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凡由市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市级单位和区县财政部门的用于社会救济福利设施改造和修缮、民政事业单位大型设备购置等的专项经费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申请
凡向市财政部门申请的专项经费,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县财政局均应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及项目完成时间等事项写出申请。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县财政部门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用款计划的报送,根据财务统管的要求一律以主管局、
单位的财务(计财)部门名义上报。
第四条:专项经费的审批
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县财政局申请的专项经费项目,应根据工作性质、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重点对经费项目的中、短期规划进行了审核,对申请项目的内容、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完成时间及预期效益等进行可行性综合评估,按照“集
中财力,重点使用”的原则和项目规划的要求安排专项经费,并和用款单位签定经费使用合同。(合同样式附后)
第五条: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一)专项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用途的须事先报请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市财政部门按照合同要求,会同主管部门、单位的财务(计财)部门和区县财政局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经费支出情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按合同规定和规划要求及时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
第六条:奖惩
(一)市财政部门对专项经费进行效益考核和项目验收,认为符合合同规定和要求后,对由于加强财务管理,使专项经费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用款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二)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未按期完成或金额超支的,市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款经费或不按规划要求及合同要求使用专项经费以及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拖期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市财政部门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审批专项经费。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社保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8年2月17日